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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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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1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肇庆市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4号)收悉,批复如下:
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现注册地址在广东省肇庆市所辖四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其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产品、钽铌系列产品、可充电池及新型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及经营。该公司主导产品为电容器级钽粉、电容器级钽丝、高纯氧化钽、高纯氧化铌,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的“(一)金属材料”类。其中,电容器级钽粉属于“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序号:06011405)、电容器级钽丝属于“稀有金属及稀土金属材料”(序号:06010419)、高纯氧化钽和高纯氧化铌属于“高纯金属及氧化物”(序号:06010116)范围。2006年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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