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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63)财农申字第386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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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6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63)财农申字第38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63)财农申字第386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63-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1963)财农申字第386号

广东省财政厅:
1963年5月8日(63)财农字第87号关于农业税一些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兹答复如下: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社员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凡是超过这个比例的,应当照征农业税。有的地区,社员自留地虽然没有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但超过了当地党委规定的比例。为了发挥农业税政策的限制作用,其超过部分,可以征收农业税,但需报请省委批准。饲料地,如果已经收归集体经营,应该由集体负担农业税。社员借用或占用集体的土地,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不应该由集体负担。
二、对经济作物较集中的地区,原则上农业税仍应以征收实物为主。有的地区征收实物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和不增加奖售物资的原则下,报经省委同意后,可以改征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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