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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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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1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11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1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范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为90%。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于2006年、2007年先后两次增资,至2007年3月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达405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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