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85
  • Tax100会员 27960
查看: 60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8 11: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68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批复如下:
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B-内酰胺类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D-苯甘氨酸等药品。2005年1月24日,广东省科技厅认定该公司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头孢羟氨苄片”和“盐酸头孢他美酯”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版)》“化学药”类的“抗感染化学药”(序号:050303)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