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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7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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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3〕71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7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3-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713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4月2日沪税外(1993)58号《关于税法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承包上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因此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电子、信息通讯等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不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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