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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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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8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17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从比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5号)和《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从海卓泰克液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 国税发〔2006〕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于2003年11月分别与比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海卓泰克液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签订长期贷款协议,贷款金额分别为3000万丹麦克朗和269178欧元,利率分别为LIBOR+2.75%和LIBOR+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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