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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62)财农字第427号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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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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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66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62)财农字第42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62)财农字第427号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62-10-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1962)财农字第427号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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