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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8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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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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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36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2〕88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8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92-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2〕889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92)闽税政三综函字第13号文收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5万元或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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