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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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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3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4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 国税发〔2005〕5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原名为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1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85%。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规定,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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