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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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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37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1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1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免税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04号)收悉。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是韩国韩一银行于1996年8月14日在上海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该分行于1996年9月正式开业,因于1999年2月与韩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合并而注销。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补缴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并从1997年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已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对其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鉴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开业的1996年度实际经营期仅3个月,对其可比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1996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后,可选择从1997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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