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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83)财税外字第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维修服务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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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17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83)财税外字第2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83)财税外字第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维修服务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3-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维修服务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1983)财税外字第20号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税一(1982)640号来文收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立维修服务站,主要是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除了承担维修用的设备和免费提供零配件以外,还承担开办费、维修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手续费)等,并不提取利润,也不分取维修服务收入。对此,可仍按照总局1982年6月15日(82)财税外字第66号通知的规定,不按合作经营企业、也不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有营业机构场所对待,不进行登记征税。但对代销的零配件,则应扣缴销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如果其价格不高于一般进口价格,比我方自购进口零配件有利,也可以从宽掌握,除了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以外,不再征税。对维修服务站可按国内企业的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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