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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4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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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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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59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2〕14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4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148号

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5%,两者税负不平,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规定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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