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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计投资〔1992〕2618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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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439
发文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计投资〔1992〕2618号
文件名: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计投资〔1992〕2618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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