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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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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95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3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33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03号)收悉,批复如下: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从事液晶平板显示器件及相关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和技术服务等。其主导产品薄膜电晶体管液晶显示屏,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电子信息”中“室外液晶平面显示器”(序号:01060014)范围。2007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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