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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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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9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4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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