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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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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88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29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2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 国税发〔2007〕8号)收悉,批复如下:
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是1996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经营国道324线罗城至梅竹路段公路以及该公路汽车运输综合配套服务,其中建设、经营国道324线罗城至梅竹路段公路的项目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同意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从事公路建设经营项目(不含汽车运输综合配套服务)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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