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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1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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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20000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51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1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7-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新地税函[2007]51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已收悉,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89]财农税字第21号文等现行政策的规定,水电工程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纳税。
二、据了解该项工程是2001年开始建设、占用耕地24001亩,按规定税额2.3/M,应缴耕地占用税3681万元,其中:巩留县境内3789亩、税款582万元;特克斯县境内20212亩、税款3099万元,至今还有大量欠税和滞纳金。
三、关于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资金问题,请转政府有关部门研处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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