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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14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适用法律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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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8〕14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14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适用法律依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适用法律依据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145号

   五家渠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2007年以前“两税”的征收管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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