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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33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台一级水电站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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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20004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7〕33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33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台一级水电站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台一级水电站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3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台一级水电站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函》(新政办函〔2007〕210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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