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55
  • Tax100会员 27980
查看: 41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390
2020-6-26 11: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b19ae1e1c9ab4905a33901d7dbdb65e2.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96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取得亏损补贴资金,以及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取得矿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支付的亏损补贴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提供矿区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后,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9月12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