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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税 务 局 沪税地[1991]49 号 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入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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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dcs//200303/t289059.html
发文单位: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1]49 号
文件名: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沪税地[1991]49 号 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入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入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1]49 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据了解,各区县局对企业出租房产计征房产税的问题,理解和执行不一,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
  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出租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我局沪
  税政二(1987)第6号文第9条有关出 产的征收规定、即应停止执行。
  有关宾馆、用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业务(包括长期包租而未改变性质的),均作这些单位本身业务用房,应按
  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如出租的客房或其他用房,由承租单位获得使用权后,按其需
  要改变客房成其他用的用途的(例承租单位作为办公,一营业或交易场所等)应作出租产处理。其房产税应按
  照租金收入扣除所提供的水,电等服务费用后计征.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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