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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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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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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44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0〕138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0-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行所属分行新增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1989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缴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账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账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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