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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49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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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90002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49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49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494号

五家渠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是否征收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印花税的请示》(五地税发[2007]30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自己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因此,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应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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