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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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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2/6/25/art_1053_13362.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8〕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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