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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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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26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8〕11号
文件名: 国税发〔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01月2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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