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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刚] 【2021年09月01月】首富打官司,要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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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首富打官司,要个说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1256&idx=1&sn=00e9ba22aa7fbd0240af1bc02ee9c2d4&chksm=bd3ae5dc8a4d6cca1645b792954d3ac7669f958f88e288685a22d3f08735bf70812306e72b6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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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沃顿信托
  
2021年的全球500强排行榜上沃尔玛(Wal-Mart Stores, Inc.)连续7年稳居第一,持股沃尔玛50%的沃顿家族世界首富的地位岿然不动。沃尔玛由创始人沃顿兄弟(山姆和巴德)于1962年在美国阿肯色州成立。沃顿兄弟都于1990年代去世。其中弟弟巴德的遗产有近10亿美元,由其遗孀Audrey J. Walton(以下简称“沃顿太太”)继承。沃顿太太此时年事已高,想着尽快将巨额财富传给下一代,即两个女儿Ann和Nancy,但是当时高达55%的遗产和赠予税很让人挠头。

  

说到传承,免不了用到信托。巴德1992年去世后,沃顿太太于1993年4月7日设立了两个设立人保留年金信托(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 简称“GRAT”)。两个信托受益人分别是Anne以及 Nancy,受托人就是设立人自己(沃顿太太)外加受益人(女儿)。信托的设置完全相同,都是不可撤销信托。期限均为两年,均以361万股沃尔玛股票入资。按当时的股票的市价27.6875美元计算,每个信托的初始公允价值为1亿美元。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后续注入资产。
  
信托的文件规定设立人沃顿太太每年会收到年金,其中信托设立后第一年内年金为初始信托价值的49.35%,第二年内的年金为初始信托价值的59.22%,两年的年金合计为初始信托价值的108.57%。如果设立人沃顿太太在信托存续期间去世,则相应的年金将进入其遗产。年金应优先从信托的所得中支付,所得不足部分从本金中支付。如果所得的价值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超出部分计入本金。信托期满后,其剩余的资产将分配给指定的剩余受益人(女儿)。
  
尽管信托约定的年金合计为初始信托价值的108.57%。实际上信托的收益不但没有达到8.57%的水平,而且由于股票市值下跌,信托财产缩水。截止信托到期前的1995年6月26日,受托人已经将全部所得(以现金形式)和本金(以股票形式)作为年金分多次分配给了设立人沃顿太太,两项信托实际的分配的价值均小于信托的初始价值,剩余受益人(女儿)没有收到分配。
  
二、投石问路
  
这个信托就让人看不懂了。期限只有短短两年,折腾了一圈,股票和现金还是回到了沃顿太太自己手上,没有达到传承的目的,意义何在呢?
  
沃顿太太这是为沃顿家族投石问路,搞清家族信托下赠予税的处理,为未来节税探路。这么做很有必要,因为税法中存在模糊的地方。


  

美国税法2501节规定,赠出人直接或者间接赠予财产需要缴纳赠予税,其中间接赠予包括以信托的形式转移财产到受益人。美国税法第2512节规定了赠予财产如何估值。该节规定,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向家族成员转移的情形下,如果赠出人对信托财产保留一定的权利,且这种权利满足一定条件(即构成“合格剩余权益”),那么赠予的价值按转移财产的价值减去赠出人在信托中保留权利对应的价值(后者即“合格剩余权益”的价值)来确定。换句话说,符合条件的委托人保留权益的财产,视为未转移,暂不征收赠予税(与之衔接的遗产税规定是,如果信托设立人去世,这部分保留权益价值会进入其遗产之中,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
  
税法下第2702节将“合格剩余权益”限定为三种情形,分别是:
  
1)设立人有权利从信托收到至少每年支付一次的固定金额。固定金额包括确定的数额,也包括信托财产初始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以120%为限);
2)设立人有权利从信托收到至少每年支付一次,而且相当于资产信托中资产的公允价值(现值,笔者注)的固定比例;以及
3)如果信托中除前两种权益之外,剩余的权益都是非或有权益,则剩余权益也构成了合格剩余权益。
  
沃顿太太的GRAT信托下,如果信托财产的两年收益加上升值大于8.57%,则沃顿太太会收回本金外加8.57%的收益,多余部分会分配其受益人(女儿)。沃顿太太希望,根据以上法规,自己收回的部分构成合格年金权益,不需要缴纳赠予税,分配给女儿的部分,搭个顺风车也构成合格剩余权益,也不需要缴纳赠予税。这样,后一部分就实现了免税传承。
  
但是这些只是一厢情愿。IRS会这么看吗?沃顿太太于是设立了这个期限只有两年的信托来试探IRS的态度,要是IRS反对,就借机打官司讨个说法。
  
信托设立后,沃顿太太报送了1993年度的美国联邦赠予税以及隔代转移税申报表,即709表。在申报表上沃顿太太将两个GRAT下对女儿的赠予金额申报为零。沃顿太太认为自己在信托中的剩余权益的价值相当于转移时沃尔玛股票100%的价值,因此女儿从该信托中得到的权益价值为零。
  
尽管由于信托资产缩水,并未发生财产转移,但IRS不依不饶。沃顿太太报送申报表后,IRS下达了纳税不足通知,认定申请人低估了赠予的资产的价值。为了诱敌深入,沃顿太太做了让步,称这个信托下赠予的价值应当为6,195美元(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但是IRS不满足,认为赠予的价值应当是382万美元(下文有解释)。
  
IRS这么配合,沃顿太太如愿以偿地向美国税务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


  

三、双方观点
  
IRS说,虽然资金回到了沃顿太太手上,但是这个过程中仍有赠予税。IRS认为,一旦设立GRAT,就产生了三种权益:
  
1)设立人在有生之年从信托中收取年金的权益;
2)如果设立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去世,其遗产收取年金的“或有权益”;
3)给予其女儿的剩余权益。
  
IRS认为第一项(IRS计算的现值为9,618万美元)构成“合格剩余权益”,可以从赠予税基数中减除,第二项不构成“合格剩余权益”,不可以减除。由于第二项不符合条件,第三项也不符合条件,也不可以扣除。因此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交赠予税。
  
按说信托存续期内沃顿太太并未离世,而且由于股票市值下降女儿也没有从信托中拿到分配,第二项和第三项都是零,对吧?IRS不这么看。IRS说,设立信托的时候你无法知道这种事情会不会发生,在当时看来各种情形都有可能发生,而且各有其发生的概率,因此第二项和第三项都有一定的价值,该价值可以结合发生的概率,通过精算的方法确定。通过精算,IRS确定第二项和第三项对应的金额分别是294万美元和88万美元(两项合计就是前面说到的382万美元)都应当视为赠予缴纳赠予税。也就是说,尽管信托财产没有实现传承,沃顿太太还要缴赠予税。
  
沃顿太太说,啥叫三项权益?明明只有两项权益:一项是给我自己的保留权益,一项是给女儿的剩余权益。你那个第二项“或有权益”根本就不存在。我算下来我给自己的保留权益是9999.4万美元,给女儿的剩余权益是0.6万美元。
  
四、法院判决


  

2000年12月22日,美国税务法院作出了裁决。税务法院认为,为了确定减除的金额,以下问题应当先搞清楚:
  
1. 保留权益的性质
税务法院认为尽管信托契约生成了各种权益,其中包括以沃顿太太为支付对象的权益,也包括以其遗产为支付对象的权益,但是这两种权益都应认为是沃顿太太保留的权益。关键的一点就是,一个人不可能将财产赠予自己,也不可能将财产赠予自己的遗产。遗产受益的这部分只能认为仍然还保留在沃顿太太手中。
  
2. 合格权益的界限外延。
  
税务法庭分析了税法2702节的法理后认为本案中两个GRAT都生成了一个单一的,在指定的年限内应付给沃顿太太或其遗产(二者不可区分)的非或有年金权益;这一点上国会的立法意图是允许个人在特定的年度之内保留合格的年金权益(即允许这段期间之内不缴纳赠予税),而个人指定身后将信托剩余财产支付给其遗产的做法也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因此,本案中两年内应付的年金全部构成沃顿太太在其信托中保留的权益,即合格权益,不应缴纳赠予税。
  
3. 合格权益的精算价值
精算中会涉及对各项权益的起至时间的确认。对于信托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怎么看,以及信托设立在年度中间情形下权益的起至时间如何确认,沃顿太太和IRS有争议。对此税务法庭未发表意见,建议通过第155号规则诉讼来解决。
  
税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沃顿太太基于两项权益的主张,也为GRAT的节税功能开了绿灯。此后设立的GRAT只要年金水平设置适当,确保设立人保留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信托财产的初始公允价值,就不需要缴纳赠予税,从而可以实现财产增值部分的免税传承。因为此案,GRAT后来就被称作沃顿GRAT,受到各路富豪,包括川普家族(请参见总统避税,实名举报!(四)-把大象放进冰箱里)的追捧。川普总统的父亲也曾设立过若干GRAT。川父的遗产价值约9亿美元的遗产,只交了约2000万美元的遗产税。这个过程中,GRAT功不可没。  

关于作者:Patrick Zhao,专注国际税务30年,曾任职税局、“四大”和外企,现专职从事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过近百家知名客户,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可通过以下图片中的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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