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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刚] 【2021年08月25日】当信托遇到美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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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6 01: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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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当信托遇到美国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1255&idx=1&sn=bc02fa853a42c2437405b58a0eb4d626&chksm=bd3ae5d38a4d6cc5e01ce11830430d5e2d60492b7488dafcb1e45b4a43bb7b8c21e9755af7c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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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孤有风险,受托须谨慎
  
说到信托,大多数人印象中就是一种理财产品。最近曝光的鲁南制药股权之争让一部分人意识到,信托是一种法律工具,它起源于托孤。史上最著名的白帝城托孤就是一个典型的信托。
  

  
说起白帝城托孤,大多数人印象中就是刘备委托诸葛亮照顾刘禅,这就不对了。这等于把诸葛亮定位成保姆,大错特错。要说是当保姆,后来司马昭来灭蜀之后,封刘禅为安乐公,让他去安享余生,那才叫当保姆。当保姆连司马昭都可以自觉做到,不需要刘备给诸葛亮布置任务。
  
刘备在弥留之际,对诸葛亮说,“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所谓自取,指向蜀国的江山。可见刘备明确地将蜀国江山的财产权委托给了诸葛亮。诸葛亮的任务是替刘禅经营蜀国江山。这就是信托的本质。《信托法》明确,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里,委托人是刘备,受托人是诸葛亮,受益人是刘禅,信托财产是蜀国的江山。
  
诸葛亮做出了承诺,“臣敢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这就是签订了信托合同,信托关系由此成立。根据合同,诸葛亮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心尽力的替委托人去管理好资产,并且最终为受益人的目的而运用资产,虽然最终效果不太理想,但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尽到了信义责任,仍是受托人的典范。同一时代的曹操也担任了受托人,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方面做得更好,不曾想自家儿子将汉家的江山“自取”了,违背了受托人的本份,给雄才大略的曹操留下抹不去的污点。可见托孤有风险,受托须谨慎。
  

信托起源于托孤,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生命力很强,如今在现实中随处可见,形式多样。公司清算时、公司或个人破产时以及处理遗产时都会产生信托关系。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家族遗产信托,被富豪用来向后代传承财富。美国税法下说到信托,总是说信托和遗产,因为对两者征税的法律都见于联邦税法下的Subchapter J (Secs. 641–692)。遗产经常采用遗嘱信托的法律形式。遗嘱信托(a testamentary trust)是根据去世者的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在财产所有人去世后生效,在执行人(executor)或者管理人(administrator)完成其义务后终止。遗产之外的信托通常又称为生前信托(inter vivos trust),是由委托人(grantor or the trustor)在有生之年转入财产而设立的信托。
  
信托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财产转移税收,例如美国的遗产、赠与及隔代转移税(请参考
土豪的烦恼-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另一个是信托相关的所得税。这两个问题在我国目前都是空白。今天我们看看美国的信托所得税制。
  
二、信托所得税的首要问题是找对纳税人
  
信托关系中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这是信托所得税制的首要问题。美国税法下信托视为一个透明的实体。也就是说,不同于个人与公司之间两层所得税制度,即公司层面缴一道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层面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信托关系下只有一道所得税,要么在信托层面纳税,要么在个人层面纳税。如果在信托层面纳税,个人层面就不需要纳税。
  
好吧,只有一道税。这一道税该谁来税?信托关系中有四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本身。信托本身可以构成纳税主体,这和公司一样,不难理解。信托成为纳税主体时,由受托人负责申报缴纳,但这是信托的纳税义务,与受托人自己的纳税义务不同,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旧是信托。受托人收到信托管理费要自己纳税,这是受托人自己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的纳税义务无关,这里不做讨论。我们只讨论剩下的三方: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本身。这三方之中有个先后顺序。
  

  
首先,因为信托是为一个透明实体,如果在信托层面纳税后续环节就要在个人层面免税,这就很麻烦。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美国税法规定尽量不要在信托层面纳税,能在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层面纳税最好。
  
在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委托人优先。委托人设立信托,往往有避税的动机在里面。因为委托人(又称为“设立人”)一般是挣钱的,所得高,而受益人一般是家庭成员,所得低。由于所得税是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以一旦所得发生转移,可能就会节税。所以税法防范设立人(即委托人)将纳税义务通过信托向受益人转移。美国税法有个设立人信托条款说,如果设立人(即委托人)在信托中保留了一定的权益,那么该信托产生的所得仍然由委托人来交纳,这种信托就是设立人信托。根据这条规定,可撤销信托一般都是在委托人层面纳税。有一种家族遗产信托(family estate trust),就是委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以及收取所得的权利转移到信托之下,以便家庭成员享有该财产或者补偿价值。这种信托也按设立人信托征税。美国人向海外信托转移财产,如果受益人还是美国人,则转移的财产对应的信托份额仍被视为设立人信托。

  
一般说来,不可撤销信托不在委托人层面纳税。不可撤销信托下,已经分配给受益人的所得在受益人层面纳税,未分配给收益人的在信托层面纳税。已经在信托层面纳税的所得,以后分配给受益人时,在受益人层面免税。
  
根据所得分配的安排,信托还可以区分为简单信托和复杂信托。简单信托就是当年实现所得全部分配给受益人,当然在受益人层面纳税;复杂信托就是当年实现所得不分配或者部分分配给受益人,遵照以上的规定纳税。
  
如果是在信托层面纳税,信托就是纳税人,由受托人来办理纳税申报。生前信托的受托人和遗产的执行人或者管理人都称为信义责任人,其为信托和遗产报送的纳税申报表都称为信义责任人申报fiduciary report)。
  

  
三、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解决了谁来纳税的问题,信托的税务处理就相对比较清晰。如果是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来纳税,那就是谁来纳税,就适用谁的税率,在谁的名下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信托会视为一个导管。被分配的所得,在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纳税时保留其原始的性质,相应适用税率并计算所得税。
  
如果是信托作为纳税主体,税法下针对信托征税,有单独的税率表,但是所得的计算上与个人及其类似,税收抵免的计算上也与个人类似。这种情形下纳税的基本原则就是就信托积累或者是留存的所得在信托纳税。也就是说如果信托的所得当年被分配给了受益人,或者是被要求分配给的受益人,那么这些所得由于会在受益人层面纳税,这些所得就会从信托自己应申报的所得中减去。
  
可以成为纳税主体的信托一定是复杂信托。简单信托下所有的所得全额分配给受益人,无法也不需要在信托层面纳税。遗嘱信托也是一种复杂信托。
  
复杂信托和遗嘱信托从其所得中分配给受益人的金额可以从其所得中扣除,但是扣除以可分配进所得(DNI)为限。计算DNI时,信托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构成的性质保持不变。由于美国税法下对资本利得和所得是分开核算的,因此来源于资本性资产的资本利得排除在DNI之外。信托实现的资本利得,未支付给受益人的部分,应按资本利得纳税,并计入信托财产。
  
信托是纳税主体的前提下,如果信托有所得,信托的受托人就要在每年4月15日之前报送上年度(信托一般按公历年度纳税)的所得税申报表,就是1041表。1041表有一个附表叫K-1。只要受益人当年从信托收到分配的所得或者分摊的所得,受托人要针对每一个受益人报送K-1表给税局。方便税局与受益人的纳税申报表相核对以管理税源。
  

  
四、信托的国际税维度
  
几年前参与了政府部门一个级别很高的信托税制调研项目,了解到了信托税制的复杂程序难以想象。据说英国有关信托的税收法规,叠起来有一人高,因此英国人认为建立信托税制就是恶梦的开始。从美国的信托税制也能看出,信托税制复杂之处在于有很多维度。如何确定纳税人是一个维度,如果确定DNI是第二个维度。这两个维度前面已经讨论过了。最后我们再讨论一个国际税维度。
  
国际税维度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居民管辖权,一个是来源地管辖权。例如,中美《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四条明确了协定正文第三条对“人”的定义包括遗产或者信托。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美国信托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如果在信托层面纳税,依照前文讨论的规定纳税。如果在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层面纳税,且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中国居民,则要按收入原始性质分别适用相应的来源地规则确定是否在美国具有纳税义务。这就比较复杂了,不展开讨论。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中国的信托可视为中国的税务居民,中国的信托只有来源于美国的所得才在美国纳税。当然了,先要根据以上规则判定是在信托层面还是个人层面纳税。
  

  
美国税法中对税收非居民的遗产有特殊规定。总体上说,非居民的遗产只有取得美国来源的所得,才在美国征税。常见的情形是遗产从美国取得股息和资本利得。非居民遗产也只就留存的所得纳税,分配给受益人的所得,不论是美国受益人还是外国受益人,只要不超过其DNI,都不需要在信托层面纳税,这一点上和美国居民的遗产是一样的。
  
如果税收非居民遗产中的所得是资本利得,非居民受益人从信托中分配所得对应的部分,如果该受益人在美国居住不超过183天,则不需要在美国纳税。如果遗产中的所得是股息,则非居民受益人从信托中分配所得对应的部分,则需要在美国纳税。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就需要代扣非居民受益人的股息所得预提税。

关于作者:Patrick Zhao,专注国际税务30年,曾任职税局、“四大”和外企,现专职从事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过近百家知名客户,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可通过以下图片中的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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