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35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陈先生作为无住所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至于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以及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目前业界存在争议。
l 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理由是李先生根据取得综合所得此前已经由内地母公司全额扣缴了税款,不需要补退税因此不需要汇算清缴。参考法规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二条,“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l 另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理由是李先生取得境外所得,不适用以上44号公告。可参考《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62号公告”)第四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也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并且按照该法规规定享受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