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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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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20.2.2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减轻资金压力,支持复工复产,现将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自通告之日至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出台前,暂缓办理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和3月的基数核定、申报缴费业务。待具体实施意见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待征缴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业务,并按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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