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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二[1997]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免征金、银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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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二[1997]2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二[1997]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免征金、银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免征金、银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津国税二[1997]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免征金、银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津国税二[1997]25号
  全文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你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金、银增值税的请示》(津国税外[1997]2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从阳极泥中提炼的黄金、白银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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