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津国税外[2002]第3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津国税外[2002]第3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28日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日板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向日本输出入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 请示》(津国税涉[2000]100号)收悉。天津日板浮法玻璃有限公司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向日本政府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现更名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借款5000万美元,利息以6个月付息日的LIBOR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日本输出入银行 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