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06
  • Tax100会员 34054
查看: 800|回复: 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征[200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6 10: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征[2004]2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征[200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4]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16日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确定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同时,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三、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做好起征点调整后减免税的统计工作。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