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39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687|回复: 0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税[1997]219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12 11: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1997]2190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税[1997]219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1997]219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1997]219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26日
  我局京财税[1997]1860号文下发后,在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一些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范围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按照北京市房改有关政 策规定并经市房改办批准以标准价和成本价向本单位城镇职工出售的住房。
  二、关于安居住房
  凡个人从本单位以标准价和成本价购买的安居住房,按房改政策对待。凭本系统安居办出示的证明,免征契税
  三、个人购买商品房,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关于土地出让和转让的计税依据
  根据契税条例,土地出让和转让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其中,土地出让的计税 依据是出让合同中包括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费。
  五、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原契税政策执行;1997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新的契税政策执行。京财税[1997]1860号文第七条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