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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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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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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840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0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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