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486
  • Tax100会员 28118
查看: 978|回复: 0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汇算清缴问题(2)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9-15 20: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度汇算具体计算公式

如何计算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何计算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退补税额?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即: 应退补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已预缴税款


年度汇算具体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延伸阅读:新工资薪金、汇算清缴个税计算器



年度汇算相关解析-具体案例

李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1.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

(1)2019年1月: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000-5000-2500-3000=5500元,对应税率为3%。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5500元×3%=165元2019年1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年度汇算相关解析-具体案例

李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2)2019年2月: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000×2-5000×2-2500×2-3000×2=11000元,对应税率为3%。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1000×3%-165=165元2019年2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年度汇算相关解析-具体案例

李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3)2019年3月: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000×3-5000×3-2500×3-3000×3=16500元,对应税率为3%。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6500×3%-165-165=165元2019年3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4)其他月份按照上述方法以此类推,计算得出李先生各月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情况明细表,《2019年1—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表(单位:元)》


年度汇算相关解析-具体案例

2. 其他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3000-800元=2200元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200×20%-0=440元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70%=(2000-800元)×70%=840元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840×20%=168元李先生3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40元;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个人所得税168元。


年度汇算相关解析-具体案例

(2) 2019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30000×(1-20%)=2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4000×30%-2000=52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2000-800元)=12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1200×20%=240元李先生6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200元;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个人所得税240元。


年度汇算相关解析-具体案例

3. 年度汇算清缴其他综合所得

(1)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稿酬所得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6000×12+(3000+30000)×(1-20%)+2000×(1-20%)×70%+2000×(1-20%)=221120元

(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21120-60000-(2500×12)-(3000×12)=95120元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95120×10%-2520=6992元

(4)预扣预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080+(440+5200)+168+240=10128元

(5)年度汇算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
    =6992-10128=-3136元

故:汇算清缴应退税额3136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易错点1、对于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扣除比例总和超过100%。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父母双方应该提前做好沟通交流,确保商定的扣除比例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育有一女,正在读高中,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们可以选择由王先生或者刘女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王先生和刘女士各自每月扣除500元。选择好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易错点2、纳税人没有在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当年进行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如果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的,应该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李先生在2019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应在2019年进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若他2020年5月份才取得证书且证书上注明取得时间为2019年11月,则可在6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易错点3、大病医疗支出中,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清楚扣除时间。


【相关政策】: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结算时间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孙先生在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在2020年1月5日出院并结清费用,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应该在结算时间的次年,即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易错点4、纳税人和其配偶想要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和其配偶应该进行沟通交流,商量出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事例:

居民个人苏先生和妻子于2018年在泉州贷款买了一套住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2019年苏先生因工作调动在厦门租了一套房子,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苏先生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易错点5、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不清楚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政策解读: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如果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则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赵先生在2019年6月贷款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证明上登记他儿子的名字,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赵先生。因为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所以赵先生和他儿子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易错点6、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事例:

居民个人朱先生和他弟弟二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两兄弟均摊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每人每月1000元,则两兄弟之间不需签订书面协议。居民个人王先生和他大哥二哥三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三兄弟约定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由大哥每月分摊1000元,二哥和王先生各自每月分摊500元。则王先生三兄弟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自行留存备查,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易错点7、在多处取得工资的纳税人,其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选择多个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要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事例:

居民个人赵女士2019年在两家公司取得工资,有两个扣缴义务人,对于她同一年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公司进行扣除,不能同时选择在两家公司扣除。




提前填报银行账户信息

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账户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银行卡】-【添加】,绑定本人银行卡


建议填报银行柜面开立的银行卡



提前填报银行账户信息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银行卡】-【添加】,绑定本人银行卡


年度汇算退税

一般情形


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

便捷退税


对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因月度间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发性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同时,为让纳税人方便获取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年度汇算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






主要退税情形梳理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举例: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举例: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主要退税情形梳理

3、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举例: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1080元。因此,可申请18120元退税



4、年度汇算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造成退税的;


举例:某纳税人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2019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预缴时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5790元,年度汇算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该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2910元



主要退税情形梳理

5、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举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6、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7、有符合享受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8、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9、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在下方个税所得税APP下载后,首页-常用业务



年度汇算案例-一般情形

杨一为某公司员工,2019年发生以下个人所得税事项

(1)全年取得的工资收入为300000元;  
         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三险一金为65460元;
         企业年金10080元、商业健康保险1400元,两项合计11480元;
         专项附加扣除61600元。
         公司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已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7626元。

(2)全年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3000元,支付单位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5440元。

(3)全年取得稿酬所得70000元,支付单位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840元

(4)全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0000元,支付单位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0000元


请问:杨一应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案例-一般情形

回答:

(1)杨一全年收入额:300000+103000x80%+70000x80%x70%+500000x80%=821600元;

减除专项扣除65460元后的余额为756140元,超过60000元,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符合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2)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21600-60000-65460-61600-11480=62306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623060x30%-52920=133998元

(3)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3998-7626-25440-7840-80000=13090元

知识点: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年度汇算案例-公益捐赠

杨一为某公司员工,2019年发生以下个人所得税事项

全年取得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180000元。无其他特殊性工资薪金所得。
3月给某公司提供培训收入20000元;6月给某公司提供培训收入30000元。3月出版一本专著,9月获得稿酬50000元,12月获得稿酬100000元。10月将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提供给某公司使用,一次性收取使用费300000元。

其2019年发生的支出如下:
    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共计50000元。
    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子女教育支出10000元。
    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企业年金6000元。
    通过红十字会向教育事业捐赠150000元。


请问: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交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度汇算案例-公益捐赠

回答:

(1)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为180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20000+30000)x(1-20%)=40000元
        稿酬所得收入额=(50000+100000)x(1-20%)x70%=84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300000x(1-20%)=240000元
        综合所得收入额=180000+40000+84000+240000=544000元

(2)2019年公益慈善捐赠扣除额的计算:
        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544000-60000-50000-12000-10000-6000=406000元   
        准予扣除公益慈善捐赠限额=406000x30%=121800元
        实际捐赠150000元>121800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121800元

(3)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406000-121800=284200元
        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应交个人所得税=284200x20%-16920=39920元  


年度汇算案例-公益捐赠

知识点:

捐赠支出的税收政策: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年度汇算案例-年终奖

案例:某公司业务人员杨一2019年每月平均发放工资6000元,允许扣除的社保等专项扣除费用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杨一2019年2月份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1、如果杨一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则杨一2019年综合所得个税应税收入:


(6000×12+36000)-5000×12-500×12-3000×12=6000元


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6000×3%=180元



年度汇算案例-年终奖

2、如果杨一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则杨一应缴纳个税:

(1)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6000÷12=3000元,按财税〔2018〕164号文件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2)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000×3%-0=1080元

(3)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6000×12-5000×12-500×12-3000×12=-30000元<0,不缴纳个税。

合计应纳个税1080元。


年度汇算案例-年终奖

知识点: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文件

重要个税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二、退税补税事宜-计算

Q:什么是累计预扣法?

解答: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二、退税补税事宜-计算

Q:为什么采用累计预扣法?

解答:预扣预缴税款时,采用累计预扣法,主要考虑如果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在纳税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纳税人年终都需要办理补税或者退税。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次年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从一个纳税年度来看,采用累计预扣法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现象,但是最终全年的纳税额和按照全年所得计算出的数字是一样的,并且累计预扣法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能够获得充裕的现金流,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为纳税人让利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问答推荐:个人所得税新政指导——实务全解130问


二、退税补税事宜-计算

Q:2019年度个税汇算的退、补税如何计算?

解答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Q: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对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依法计算的个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一致的,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二、退税补税事宜

Q:如何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退税事宜?

解答: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二、退税补税事宜

Q:新税法中,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按月代扣代缴的时候两个扣缴义务人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吗?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此外,如果纳税人从两处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薪),且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专项附加扣除

Q: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Q: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解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以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问答推荐:个人所得税新政指导——实务全解130问


三、专项附加扣除

Q: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Q: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Q: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解答: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以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问答推荐:个人所得税新政指导——实务全解130问


三、专项附加扣除

Q: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三、专项附加扣除

Q: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解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Q: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以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三、专项附加扣除

Q: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解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Q:如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项目与兄弟姐妹应如何分摊扣除?

解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以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四、新冠肺炎事项

Q: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PS:由于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因此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2019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公民个人向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四、新冠肺炎事项

Q:捐献医用物资,如医用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等,如何确定扣除金额?

解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因此,建议捐赠者保存购买物资时取得的以捐赠者个人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取得发票的,建议捐赠者保存相关付款凭证,在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物资价值时提供参考。

Q:捐赠善款,应当保留哪些材料?能否全额扣除?

解答:第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公民个人向疫情灾区捐献善款的,应当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索取捐赠票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捐赠票据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相关票据应当留存五年。第二,捐赠善款并非可以全额扣除。公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但是需牢记,捐赠善款乃爱心之举,绝非税收筹划之工具。

(以上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公民个人向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四、新冠肺炎事项

Q: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摘录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境外所得的判定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境外所得的税款计算方面延续了原先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并结合新税法下的税目设置对抵免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强调按国别(地区)进行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分国不分项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掌握要点:

1、先区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等各项应税所得类型。

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对应的境内外所得需合并计算;

利股红等分类所得仍旧按照“一把一利索”按次计算原则,不与境内同项目所得合并,分别计算出每项所得的应纳税额;

2、在应纳税额基础上计算出纳税人来源于某国的某项所得的抵免限额;

3、将不同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据以进行抵免,体现“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案例

案例:北京某居民个人甲2019年度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30万元,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A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20万元,无其他综合所得,需要合井计算境内境外的综合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4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24万元。假设甲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

回答:

(1)甲2019年度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合计应纳税所得额=(30+20-6-4-2.4)=37.6(万元)

(2)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全部税额=37.6x25%-3.192=6.208(万元);

(3)可以抵免的境外税款的抵免限额=6.208×(20/50)=2.4832(万元)。甲实际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6万元,因此可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抵免2.4832万元,不足抵免的3.5168万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A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向后结转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不予抵免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征管相关问题-饶让处理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掌握要点:

1、考虑到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存在饶让条款,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饶让规则予以确认。

2、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在对方国家的减免税额视同已缴税款的,该减免税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申报税收抵免。



三、税收征管相关问题-抵免时限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三、税收征管相关问题-申报时间及地点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申报时间:、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申报地点: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税收征管相关问题-纳税年度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解读:

1、境外所得税款抵免的申报和计算是以纳税年度为单位的

2、如果来源地国家(地区)的纳税年度与我国的一致(公立年度),按照公告的规定直接计算即可。

3、如果二者不一致,则会出现所属年度错位的判断情形。

举例:

某居民个人杨一2019年至2020年从C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C国的纳税年度是从每年的4月6日至次年的4月5日,按照《公告》规定,杨一在C国2019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的所得所属年度为2020年,应与2020年的境内所得进行合并计算抵免限额,在2021年进行境外所得申报及税款抵免。


三、税收征管相关问题-抵免凭证与延迟抵免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三、税收征管相关问题-走出去个人(即:居民个人外派)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三、税收征管相关问题-走出去个人(居民个人外派)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掌握要点:

公告对于向境外派遣人员的境内单位规定了两部分义务

1、将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工作,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依法预扣预缴税款;

2、境内派出单位向境外派出人员的,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税收征管相关问题-外币折算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其中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大连税务个税政策解读)

延伸阅读:

境外所得个税指引发布:居民个人应关注境外所得申报义务

境外所得纳税申报义务──高净值人士应如何解读?


境外所得个税的计算、抵免、申报

个人所得税中境内、境外收入的判断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