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264
  • Tax100会员 28137
查看: 638|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8-19 10: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9isShl38GHrUnI6w/+bBE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服务业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能够或者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租人)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和减免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内蒙古自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17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