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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1]40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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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发[1991]400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1]40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40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400号
  全文有效
  1991-11-23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经全省地方税会议讨论研究,现就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政策、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二吨以下的货车如何确定计征车船使用税的吨位问题。
  对二吨以下的货车(包括即乘人又可载货的双排座汽车),其载重吨位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税;一吨以上至二吨的,按二吨计税;二吨以上的安实际载重吨位计税。省局[87]粤税三字第090号文关于人货两用车的计税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易地查车处理及发已(免)税标志问题。
  从每年八月一日起,我省各地对车船使用税实行易地纳税检查,凡发现我省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对应税车辆除补征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外,并处以一倍下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免税车辆未按规定输免税手续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罚款。对这类补税、罚款的车辆,检查地不发已(免)税志,可开具“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易地纳税通知单”,责令车主在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已(免)税标志(“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易地纳税通知单”式样附后,由各市统一印制)。
  对不张贴已(免)税标志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法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制管理。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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