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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办发[1992]161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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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3 13: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办发[1992]161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办发[1992]161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2]161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2]16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危房改造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参与鉴别,并依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和省局粤税发[1992]305号文第五点规定办理有关纳税事宜。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1992年6月2日国税发[1992]1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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