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28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280号
全文有效
1996.6.21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检查一发〔1996〕3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有关“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