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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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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7]472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4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9-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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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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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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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7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做好广泛宣传工作,将关于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告知纳税人。市局决定统一印刷“通告”,各分局于10月20日到市局发票处领取。
二、请将市局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查停止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表)发至每个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实填报,于1997年12月31日前收回,并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分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税局的要求对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或销毁,于1998年1月5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销毁的情况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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