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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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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9〕606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60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邮政储汇局统一缴纳全市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9-12-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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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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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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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邮政储汇局统一缴纳全市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9〕60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邮政储汇局统一缴纳全市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9〕606号
全文有效
1999-12-14
深圳市邮政储汇局:
你局《关于我局统一缴纳全市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储汇[1999]146号)收悉。经调查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你局辖下的79个邮政储蓄所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由你局汇总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申报缴纳,你局在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要分别注明各汇缴邮政储蓄所的代扣税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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