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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1〕49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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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1〕498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1〕49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49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498号
  全文有效
  2001-10-30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在具体执行时按照13%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我市是指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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