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2003]989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2003]989号
全文有效
2003.07.03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前扣除需凭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由财政机关监的《赞助捐赠筹资专用收据》办理。
附件:
1.粤财法(2003)33号
2.财税(2003)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