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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9]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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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9]2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9]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6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2008年已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的规定,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初审的,年终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除附送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外,还应按《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企业2008年尚未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初审的及从2009年起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均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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