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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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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告[2012]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国税告[2012]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事项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12-07-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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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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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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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事项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事项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8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30日
为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的要求,现将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深圳市居民企业凡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分行、代表处等)的,请在取得境外相关批准或登记注册资料后30日内,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境外分支机构商业或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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