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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1999]第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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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函[1999]第6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1999]第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9]第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9]第6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23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规定,对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仍应以债务人为纳税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对债务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请你局商法院或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监督债务人履行纳税义务。
  抄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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