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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9]第1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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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1999]第16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9]第1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第1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第16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7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形成税务稽查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税务稽查的高效和廉洁,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加强税务稽查业务管理,促进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税务稽查内部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地税系统各级稽查部门和征收部门的检查机构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对已经稽查结案的案件,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比例进行重新稽查,对复查结果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组织,稽查与法规、税政、监察部门共同组成复查协调小组,由有税务稽查执法权的机构负责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
  (一)对经稽查已结案未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案头分析,有重点地将经营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或有其它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复查对象。
  (二)对举报案件查处后仍有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新的情况和信息,认为确有重新调查必要的确定为复查对象。
  (三)随机抽查确定复查对象。
  (四)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应本着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自治区地税局有关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复查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原税务稽查案件从基本事实确认、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定案结论、法律文书的使用等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核查。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束后,由复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填制税务稽查报告,对经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件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出具复查结论,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案件由复查小组进行分析,根据复查后的不同情况由稽查、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存在税务稽查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由税务稽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稽查人员未能按照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完成稽查工作任务,不适应税务稽查岗位工作的,由复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调离税务稽查工作岗位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未按税务稽查制度进行稽查、稽查程序有误、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执法监督程序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越权或不作为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地、市、县局、各分局应定期组织复查工作,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就复查情况在本局内进行通报,切实保证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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