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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00]第2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果铝业公司铝土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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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函[2000]第23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00]第2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果铝业公司铝土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果铝业公司铝土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00]第2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果铝业公司铝土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00]第23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11日
  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对平果县铝业公司铝土矿资源税征收比例进村调整的请示》(百地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平果铝业公司铝土矿的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与全国同类矿产品对比,我局桂地税函发[1996]49号文规定的折算比例明显过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平果铝业公司开采的铝土矿,调整为按移送使用的洗净矿的实际数量以1:2的比例换算原矿数量计算缴纳资源税。
  本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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