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利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5]5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利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5]547号
全文有效
2015-06-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银利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5〕7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银利发展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对所得不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银利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