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455
  • Tax100会员 34054
查看: 844|回复: 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3]3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0-7-22 12: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3]31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3]3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3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31号
  全文有效
  2003-4-6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下同)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但近据反映,仍有一些地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以种种理由拒绝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为此,省局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统一税政,严格执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此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